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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伤亡!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被追刑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无人伤亡事故也将追责!
发布时间:2021-12-13 20:51:58 阅读量

无人伤亡!单位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被追刑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无人伤亡事故也将追责!

重要提醒,引起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国务院安委办: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

解决思想认识比解决具体问题更为重要!


近期,国务院安委办派出工作组对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开展明查暗访(以下简称明查暗访组)。各明查暗访组发现,新安法实施后,仍有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较大差距,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根深蒂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法定职责不到位,导致隐患问题反复出现;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这都值得各地加以重视,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就是要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是自己的事。然而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此仍没有深刻认识。“解决思想认识差距问题,要比解决具体问题更为重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是推动企业积极自主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的关键,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未真正落实法定职责,完全依赖“保姆式”监管执法,导致问题不断出现,企业安全风险得不到真正管控。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无人伤亡事故也将追责!

案例一:无人伤亡!分管设备副总、生产技术部经理、设备部经理等4人被追刑责

2021年5月6日3时13分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的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区严重受损,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门窗等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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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期公布。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科元公司进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作业后,封头法兰面紧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质量检查和耐压试验,未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直接投入运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封头管箱侧垫片密封失效,封头内高浓度苯烃化液(苯含量98.91%)从法兰处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高温蒸汽管道发生爆燃,装置管路破裂易燃物料泄漏燃烧。

经认定,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分别是:

靳首相,科元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斌,科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在明知无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的情况下,对未经安全条件确认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在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陶惺,科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金昌,科元公司设备检修队维修班组长。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给予科元公司总经理瞿滨、科元公司设备部专职安管员刘红军行政处罚。此外,相关企业和单位也被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

案例二:无人伤亡,4人追刑责,广东“7·22”爆炸事故


2021年7月22日10时26分许,茂名高新工业园西南片区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准公司”)甲类A车间R1202反应釜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事发反应釜解体,爆车间及车间内反应设备、管道和建筑物框架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174074.58元。


直接原因:

中准公司首次试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时,冒险采用未经审查同意的工艺流程,擅自改变投料顺序,降低反应温度,严重超量使用催化剂(硫酸)进行试生产,造成反应失控,物料从反应釜人孔高速喷出,形成的雾状易燃气体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雾状物料相互高速磨擦撞击产生静电放电的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随即反应釜爆炸解体、生产车间发生多次燃爆,造成车间建筑物及车间内设备、管道、设施严重损毁。


事故追责:

1.林某官,中准公司厂长兼总工程师,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但仍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并提交审批;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过程中,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过氧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顶岗操作;在具体进行操作时,在DCS系统手动往R1202反应釜夹套加冷却水(目的是要降低反应釜内物料温度),将叔丁醇调节阀开度由44%增加到54%加快了叔丁醇投料速度,造成反应失控,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林某成,中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有成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同意生产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方案;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3.朱某,中准公司总经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对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操作规程、生产方案、工艺流程等安全教育培训;审核同意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4.郑某,中准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批同意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三:无人伤亡,总经理、生产部副部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


2020年1月14日下午1时40分许,广东珠海高栏港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重整与加氢装置预加氢单元发生闪爆,暂未发现人员伤亡。从市民拍摄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爆炸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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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珠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1月16日,珠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和高栏港经济区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爆燃事故开展调查工作。2020年7月8日,市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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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由市安委办牵头组成事故评估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金湾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共11人参加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谭志军,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

处理建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7月,被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曹超,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处理建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7月,被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