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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实行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6 23:39:52 阅读量

违法要处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典型案例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2年1月10日,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均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均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2年1月24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家港市某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存在以下问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电箱盖板缺失、使用油墨印刷未采取相关可靠的安全措施、配电柜周围地面有可燃物)。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9日,南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钢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叉车未停放在指定区域,物料摆放杂乱,易造成人员伤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车间地面偶见烟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未履行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0月14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江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三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本公司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12月30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组织常州市、扬州市执法人员及行业专家,按照“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宿迁市某阀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缺少《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和《风险报告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